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执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县龙城大道1286号。
法定代表人:曹展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尚海湾11栋501室。
法宝代表人:汤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县龙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元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汤芬,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汤广斌,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芬、汤广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在淘宝网第一次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有的位于**县商铺,拍卖保留价为9444400元,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2019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在淘宝网第二次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为7555520元,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7555520元接受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县商铺(产权证号:彭房字第××号)作价75555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借款本金。**县商铺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彭房字第××号)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熊 江
审判员 李 庐
审判员 易仁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夏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