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5民初406号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425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赣0425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19行中的“1300000元-13000000*0.5%-12460000元”补正为:“13000000元-13000000*0.5%-12460000元”。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邓 娟
人民陪审员 章玉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