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住彭泽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尚海湾**栋***室。
法定代表人:汤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78795620L。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芬,女,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住彭泽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广斌,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新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6年7月4日出生,住彭泽县。
原审被告:彭泽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龙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欧阳结发,男,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家住彭泽县。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60164F。
原审被告:杨林和,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彭泽县。
原审被告:杨善金,男,汉族,1954年5月21日出生,住彭泽县。
原审被告:张剑,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彭泽县。
原审被告:余永和,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彭泽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芬、汤广斌、***,原审被告彭泽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林和、杨善金、张剑、余永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赣0430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远 新
审判员 刘 俊
审判员 朱 子 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欧阳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