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住彭泽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尚海湾**栋***室。
法定代表人:汤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78795620L。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芬,女,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住彭泽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广斌,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新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6年7月4日出生,住彭泽县。
原审被告:彭泽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龙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欧阳结发,男,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家住彭泽县。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60164F。
原审被告:杨林和,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彭泽县。
原审被告:杨善金,男,汉族,1954年5月21日出生,住彭泽县。
原审被告:张剑,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彭泽县。
原审被告:余永和,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彭泽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芬、汤广斌、***,原审被告彭泽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林和、杨善金、张剑、余永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赣0430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远 新
审判员 刘  俊
审判员 朱 子 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欧阳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