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30财保12号
申请人: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尚海湾11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7879562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彭泽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彭泽县龙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60164F。
法定代表人:**结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
被申请人:杨善金,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
被申请人:余永和,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
申请人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彭泽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彭泽县芙蓉墩润和佳苑小区的门面房房产及上列被申请人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不动产共价值600万元。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彭泽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龙、***、杨善金、**、余永和名下价值600万元的房产或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汤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