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马桂彬,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镇小平房村。
法定代表人耿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木伟,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肖永海,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朝阳市朝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木伟,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永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3执恢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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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高
审判员 白晓雷
审判员 邢玉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