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事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执异3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小平房村。
法定代表人:耿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伟,朝阳市双塔区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7日出生,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彬,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本院在执行***与***、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中,瑞泰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双劳人仲字[2015]第612号等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瑞泰公司称,2016年1月8日,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等人作出了朝双劳人仲字[2015]第612号等62份裁决书,裁决书存在法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1、仲裁庭组成人员药吉胜没有仲裁员资格,是程序错误;2、本案在裁决时将申请人列为案件给付主体是错误的,因申请人只是出借资质,只是承担连带责任,不应承担给付责任;3、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所依据的胡宝荣制作的欠款明细是不真实的,这是实体错误;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劳务关系,不应承担给付责任;5、上述仲裁裁决书涉嫌被申请人造假。综上,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双劳人仲字[2015]第612号等62份裁决书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错误的。故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述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未答辩。
本院查明,***与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6年1月8日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朝双劳人仲字[2015]第612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3300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泰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1302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瑞泰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1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13民终140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等62人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至7月分别作出(2017)辽1302执114号-197号(共62份)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月10日被执行人瑞泰公司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2018年1月22日该法院作出(2017)辽1302执175号等共计62份执行裁定,认定劳动仲裁裁决程序违法,裁定不予执行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双劳人仲字[2015]第612、601、603、605、606、608、609、610、611、613、614、615、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29、630、631、632、633、635、637、638、639、640、641、642、643、644、645、646、647、648、649、650、651、652、654、655、656、657、658、659、660、661、662、663、664、665、666、667、668、669号仲裁裁决。2018年1月24日,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朝双劳人仲字[2018]第2号决定书,将朝双劳人仲字[2015]第601号—[2015]第669号仲裁裁决书尾页中“仲裁员:于明”更正为“仲裁员:药吉胜”。
2020年12月15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1302执监1号执行裁定:撤销(2017)辽1302执175号等62份执行裁定。2020年12月23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辽13执监187号执行裁定将朝双劳人仲字[2015]第612号仲裁裁决提级本院执行,本院以(2020)辽13执213号案件立案执行,2021年9月22日以(2021)辽13执恢58号案件恢复执行,2021年10月8日被执行人瑞泰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等人与瑞泰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执行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瑞泰公司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双劳人仲字[2015]第658号等62份仲裁裁决,至2020年12月该62份执行裁定被撤销,恢复对案件的执行,在原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瑞泰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裁定,瑞泰公司再次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的条件,已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予执行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双劳人仲字[2015]第612号仲裁裁决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云峰
审判员  谢学东
审判员  吕月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栾 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