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申请人: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西街村四组。统一信用代码:91211321580713794L。
法定代表人:耿平,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财产明细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朝阳县文化新城价值1000万元的商住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2126804852021000006)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朝阳县文化新城价值1000万元的商住楼,查封房屋的具体信息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该房屋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法院允许。查封期限为自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宝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任红玲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