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孙啸龙,朝阳市双塔区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镇小平房村。
法定代表人耿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木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肖永海,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朝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永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13执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晓雷
审判员  张树芳
审判员  邢玉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谷远航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