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众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凌源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源市众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82民初1198号
原告:***,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凌源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小城子镇。
法定代表人:易祝宏,经理。
被告:凌源市众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楚日新,经理。
被告:张晓利,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被告:张国林,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被告:吕大民,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原告***与被告凌源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源市众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利、张国林、吕大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以被告已向其履行了给付欠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履行了给付欠款义务,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高志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