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众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2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褚日新,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凌源市众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东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褚日新,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褚日新、凌源市众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辽138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16660.54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修颖志
执行员  李莉华
执行员  张宏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