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03执恢128号
申请人: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朝阳市中山大街1段**。
负责人:王恒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智成,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朝阳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珠江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范中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宏,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朝阳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朝龙人社监强执申字(2016)第098号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朝阳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4225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朝阳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账房(现在张吉梅名下)位于朝阳××商××区11-1-602(产籍号Ⅱ-28-4-121C1602)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案外人裴文艳对此拍卖房产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系其所有。有鉴于此,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期间本院对此房产暂不处置。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果案外人异议不成立,涉案房产再恢复执行。通过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信息,保险理财产品信息,银行理财产品信息,股权红利信息。经本院通知,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1303执1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