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星级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及吉林星级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4民初3176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4号。
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星级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景园小区38号楼1-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第三人吉林星级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