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利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5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华西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泽,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利金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20号411-296。
法定代表人:田爱华,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利金达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28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王蕾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晓蕾
书 记 员 齐凌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