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兰桂坊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2财保574号
申请人:河南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上路与政和路交叉口东100米梅园新村029-08-0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3421038G。
法定代表人:刘华继,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毕林飞,系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汝州市兰桂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95959135T。
法定代表人:郭恒,系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兰桂坊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29044.7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3829044.78元)。申请人河南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兰桂坊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29044.7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3829044.7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明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桂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