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安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6763号
原告:河南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政和路216号梅园新村029-08-028。
法定代表人:刘华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河南长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安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创新大厦6楼605室。
单位负责人:李燕,该筹备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贞,河南信行(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萌,河南信行(濮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濮阳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兴濮路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康晓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汉族,1990年4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安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第三人濮阳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安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第三人濮阳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绿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文军
审 判 员  胡爱国
人民陪审员  韩 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