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无锡俊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皖二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无锡俊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无锡俊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0万元或冻结、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