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龙恒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俊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18号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06542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无锡俊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钱桥街道钱威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5668794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妮,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俊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另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与定远县炉桥镇传辉商店(炉桥镇帝王国际会所)签订的《关于转让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老厂10KV线路及变压器使用权协议》无效,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柳冰
审判员史克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