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龙恒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天力源创科贸有限公司与圣龙恒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丰民初字第17075号
原告北京天力源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西路28号内二层203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思遥,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桂灵,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童国庆,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北京天力源创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与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恒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思遥,被告圣龙恒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桂灵、童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天力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空调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订购原告提供的设备以及原告负责设备安装,合同价款130万元,被告按约支付价款,即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390000元,工程材料(室内设备)进场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计520000元,室内空调安装完毕且室外机组运行到现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260000元,设备调试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计65000元,工程尾款65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12个月之后且履行保修义务5个工作日内结清,质保期从监理验收合格日起。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条款,且因被告增项要求又追加了价款5万元设备及安装。而被告违约无故拖欠应付原告的合同款项共计1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余款180000元(其中包括工程尾款65000元、质保金65000元、口头约定增项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诉被告尚欠18万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于原告签订的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30万人民币,一共分五次支付,截至目前被告已经支付前三笔款项共计117万,剩余两比未支付的款项为13万,尚未支付的原因是尚未到支付时间。(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增加的价款5万元设备及安装费,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该项内容不仅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体现,原告提供的单据“工程增项洽商单”也没有答辩人盖章,只有原告公司的签字和盖章,该增量工程完全系原告伪造。(三)关于尚未支付款项的付款时间,原告认为答辩人已过付款时间,该请求与双方约定不符。根据双方合同第二条B款d项的规定,被告应在设备调试完毕,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签字验收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工程款65000元。合同第十条也规定,中央空调安装施工竣工验收单(表)作为合同的附件七。然而,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安装工程并未达到质量标准,工程至今未验收结束。因此,合同款第4比款项应该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后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现在就向其支付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合同尾款的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第二条B款e项的规定,被告应在保修期满12个月之后且在对方履行保修义务5个工作日内支付。另外,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六条B款a项的规定,空调系统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的18个月。如今工程都未验收合格,保修期尚未开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尾款缺乏依据。(四)原告空调安装系统质量不合格,答辩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原告设计及施工的问题,所安装的空调系统中,共有5间办公室的空调出风口出风特别慢,制冷效果不明显,达不到质量要求。根据双方合同第七条A项的约定,质量不合格的,原告应当承担无偿维修及更换的违约责任,但是,虽经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至今未履行维修及更换义务。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维修及更换义务,并赔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天力公司(乙方)与圣龙恒基公司(甲方)签订空调购销(安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2年11月20日,主要工程工期为60天,工期按照主机开机调试时间计算,封口及温控器安装固定时间因受装修进度影响不计在内;合同工程安装总价款为1300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第一期工程款(占合同总金额的30%)即390000元,乙方工程材料(室内设备)进场,甲方验收签字,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第二期工程款(占合同总金额的40%)520000元,乙方将室内空调安装完毕后,且室外机组运行到现场后,甲方验收签字,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第三期工程款(占合同总金额的20%)260000元,设备调试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验收签字,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期工程款(占合同总金额的5%)65000元,工程尾款65000元(占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12个月之后且履行保修义务5个工作日内结清,质保期从甲、乙监理验收合格日起;甲方须在具备风口及温控器安装条件时通知乙方安装,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安装到位;甲方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甲方负责主机设备和附属材料的进场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协助保护好安装后的设备,防止被盗及损坏;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与安装施工必须达到甲方满负荷运转时的需求,若因设备配置过低导致冷量不足等运行问题乙方免费加装设备直至完善,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条款,且因被告增项要求又追加了价款5万元设备及安装。而被告违约无故拖欠应付原告的合同款项共计1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余款180000元(其中包括工程尾款65000元、质保金65000元、口头约定增项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天力公司提供的空调购销(安装)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力公司与圣龙恒基公司之间签订的空调购销(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50000元的增项安装;第二,第四期65000元货款是否到履行期限;第三,质保金65000元是否到履行期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京港凯亚门业有限公司工程保修款二万五千一百二十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一千二百五十六元;
二、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京港凯亚门业有限公司律师费六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