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能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南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20财保3号 申请人:上海能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路756号187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南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社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能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南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南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470元,由申请人上海能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