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20财保3号
申请人:上海能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路756号187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南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社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能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南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南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470元,由申请人上海能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