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7211号之二
原告:上海能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路756号187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社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能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能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能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470元,均由原告上海能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任 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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