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6执58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象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村中街**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北京万象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消费。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北京万象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淼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