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刚土石方挖运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2236号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红英、房亚超、马占梅、李世昌、北京无极之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长刚土石方挖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8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清波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海洋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高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