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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06执恢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忻州市。
被执行人:**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246425946。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执行人:郭某,住太原市。
原告**诉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郭某履行(2015)迎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郭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查人找物的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郭某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郭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迎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郭某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芮斌
伟
审判员
李晋
涛
审判员
刘恩
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诗
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