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107民初710号
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赵某,住太原市。(系原告配偶)
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与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1日签订位于××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煜卫泽园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原告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先给付被告现金一万元,后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被告账户伍拾贰万零柒佰零柒元整(小写:520707元),购房款共计伍拾叁万零柒佰零柒元整(小写:530707元),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给原告写了收款收据。后经原告查询发现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2年已经将该商品房一至三层全部网签给富亿佳贸易有限公司,该网签已经在太原市房地局备案登记(商品合同编号为20121924190),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协商交房事宜,被告置之不理,导致原告至今仍不能取得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不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利息损失,也给原告购买其他房屋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同时原被告在《煜卫泽园商铺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委托管理期限自甲方向开发商付清购买商铺的全款项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至2024年6月1日止,原告经营收益标准为第1-3年每年的经营收益为原告购房款总额的11%,即58378元;第4-7年每年的经营收益为甲方购房款总额的12%即63684元,第8-10年每年的经营收益为原告购房款总额的13%,即68992元。被告以每半年为一个结算期向原告结算。协议签订后,被告迟迟不履行协议,对原告经济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127369.68元(违约金按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21年1月1日)及被告因《煜卫泽园商铺委托管理合同》违约所承担的违约金127369.68元(违约金按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21年1月1日),共计254739.36元。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因商铺委托管理合同所得的收益403335元(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第1、2、3年租赁年度内结算期租金为人民币29189元,第4、5、6、7年租赁年度内结算期租金为人民币31842元,每半年为一个结算期,收益计算时间截止2021年1月1日)。以上共计658074.3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原告邢建明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太原市××街商铺,建筑面积12.89平方米,总价款为530707元。买受人付清全款次日,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约定的商品房支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交房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全部价款。被告出具收款收据。
同日,原告邢建明与被告签订《煜卫泽园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原告邢建明(甲方)委托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对煜卫泽园商城1号楼1层M50号商铺进行经营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原告付清购买商铺的全部款项次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管理期限为十年一个周期,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顺延。合同还约定,被告在第1-3个租赁年度每个结算期租金为29189元,在第4-7个租赁年度每个结算期租金为31842元,在第8-10个租赁年度每个结算期租金为34496元。乙方以每半年为一个结算期向甲方结算经营收益,乙方与每个结算期到期月的10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当期经营收益。如在委托商铺经营中,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支付委托经营收益,如乙方每延迟一天将支付甲方合同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商铺租金及违约金。
另查明,原告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孟辛华与被执行人**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卫星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异议,要求排除执行其购买被告案涉太原市前营坊街煜卫泽园商城1号楼1层M50号房屋。2019年3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执异30号执行裁决书,认定原告申请的排除事项,已经(2018)晋01执恢123号之四执行裁决书确认,并与排除本案执行。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煜卫泽园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收款收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煜卫泽园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煜卫泽园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合同所得收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损失,因双方签订《煜卫泽园商铺委托经营合同》,涉案房屋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不再向被告交付,故被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因违反《煜卫泽园商铺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3781元(自2014年12月3日计算至2021年1月1日)。
二、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煜卫泽园商铺委托经营合同》收益400682元,收益截止到2020年12月2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0元,由原告负担1685元,由被告负担3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东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