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830号
原告:**,住**省太原市。
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与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凝琴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