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830号

原告:**,住**省太原市。

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与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凝琴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