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792号
原告:**,住太原市。
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
原告**与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1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李保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文莉
书记员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