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543号
原告:**,住**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吴某,**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第三人:**望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
原告**与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望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保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文莉
书记员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