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543号

原告:**,住**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吴某,**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第三人:**望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

原告**与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望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保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文莉

书记员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