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832号
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系***丈夫,住太原市。
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