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832号

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系***丈夫,住太原市。

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