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执异247号
申请人(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2年11月10日案外人***与煜卫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煜卫公司向案外人借款4000万元,同时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煜卫公司将位于太原市前营坊街6号煜卫泽园1、2、3层房产总价4000万元卖于案外人。合同签订后,自2012年11月13日至2013年10月12日,案外人陆续向煜卫公司出借总计4494.51万元。因借款本息未能如约偿还,2014年8月29日,煜卫公司向案外人出具《商品房交付使用确认书》,确认将位于太原市前营坊街6号煜卫泽园地上1、2、3层房屋交付案外人,后案外人得知,煜卫公司因欠山西富亿佳贸易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富亿佳公司”)借款,已将位于太原市前营坊街6号的1、2层底商及17套住宅出卖给富亿佳公司,并在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网签手续。无奈,案外人又于2014年9月1日给煜卫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1100万元,于2014年10月29日、30日给富亿佳公司财务经理**转账460万元,总计1560万元用于煜卫公司偿还其借富亿佳公司的借款。2014年10月29日,富亿佳公司将煜卫泽园17套住宅以及1层、2层底商转让给案外人,并将以上房源的网签合同移交给案外人。至此,案外人作为煜卫泽园1、2、3层以及部分住宅的实际所有人,实际占有前述房屋。
案外人认为,贵院对前述房屋的执行行为,侵犯了案外人作为实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申请贵院停止对前述房屋的执行行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24日***及***与煜卫公司、***、***借款仲裁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保全,公告查封了上述涉案房产。
另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以煜卫公司投资开发的煜卫泽园一、二层商铺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借款4000万元;2012年12月份,***再以煜卫泽园一、二层商铺作为抵押担保,向富亿佳公司借款2500万元,并与富亿佳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了网签(签约未备案)。2014年8月,***得知商铺重复抵押后,经与***协商,由***代煜卫公司偿还富亿佳公司余款1560万元,***成为煜卫泽园商铺的唯一抵押权人。富亿佳公司收到***的还款后,将与煜卫公司签订的网签协议交***保管。
再查明,煜卫公司共计给案外人***还款本息63215000元,剩余欠款,案外人***已在本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本院正诉讼审查中。煜卫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涉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诉讼,上述异议财产因涉刑事案已被侦查机关查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所查封房产仍登记在被执行人煜卫公司名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让、变更。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并无不当。煜卫公司与案外人***剩余欠款一案,案外人***已在本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证明涉案房产已归案外人***异议不成立。案外人要求解除查封、中止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