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10656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合铜路边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