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3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铜路边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23执5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安徽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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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