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安徽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铜路边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苏义来。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卓玉俊
审判员 黄邓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