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15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安徽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铜路边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31640693N。
法定代表人:苏义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11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审判员方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汪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