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128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肥西县。
被告:安徽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与翡翠路交口诚挚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31640693N。
法定代表人:苏义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