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王羲之故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王羲之故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民初5720号
原告:临沂市王羲之故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洗砚池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谢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姗姗,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通达南路东320米。
原告临沂市王羲之故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临沂市王羲之故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王羲之故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市王羲之故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4元,减半收取4532元,由原告临沂市王羲之故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莉
人民陪审员  赵玉强
人民陪审员  ***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