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322民初765号
原告:盂县苌池镇水岭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盂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盂县云林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盂县苌池镇水岭底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盂县云林种植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盂县苌池镇水岭底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盂县苌池镇水岭底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盂县苌池镇水岭底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盂县苌池镇水岭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荣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