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1352号
原告:***,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美玲、周金鹏,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新元信息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93186457Q,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新元信息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朱波
人民陪审员黄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