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德威通亮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通亮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瑞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财保373号
申请人:北京***通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E111室。
法定代表人:潘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方勇,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龙,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航瑞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郎家园18号楼3层3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通亮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航瑞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通亮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北京中航瑞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25848元,并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北京***通亮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中航瑞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2584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高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