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德威通亮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爱德威通亮技术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龙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403民初2294号
原告北京爱德威通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潘钢。
被告葫芦岛市龙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德威通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龙湾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爱德威通亮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德威通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0.00元减半收取3,135.00元,由原告北京爱德威通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爽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