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3031号
原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玉文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彤,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青青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经营者:王应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清,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红,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青青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光波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毅
书 记 员 张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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