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南区青青建材经营部与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7067号
 
原告:巴南区青青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红光大道19号68幢3单元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YKH061Q。
经营者:王应强,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曦娟,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涛,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C1栋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58087499。
法定代表人:玉文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彤,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巴南区青青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材料款1 990 826.39元,并以1 990 826.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材料,并对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之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材料款,仍有1 990 826.39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提起本案诉讼的合同依据为其举示的《材料采购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双方就甲方中标的精修装工程的材料供应事项达成协议;协议所产生的法律诉讼事项,在项目建设所在地中国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负责管辖;协议尾部甲方处无盖章或签字,乙方处加盖有“巴南区青青建材经营部”印章,并有“王应强”签字。被告对此辩称,与原告未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举示的协议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材料采购协议》未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或有相应人员签字确认,且被告对该协议也不予认可,故对该协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被告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而被告住所地在广西省南宁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即重庆市巴南区。综上,本案原告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巴南区,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2 717.44元,退还原告巴南区青青建材经营部。
 
 
                             审  判  员    王  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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