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2民初4167号
原告:成荣跃,男,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成愿其,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C1栋24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荣跃、*天才、成愿其与被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荣跃、*天才、成愿其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荣跃、*天才、成愿其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成荣跃、*天才、成愿其负担。
审判员侯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