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3147号
原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C1栋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58087499。
法定代表人:玉文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重庆渝宏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彤,重庆渝宏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红光大道19号68幢3单元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2MCA7Q。
法定代表人:王应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曦娟,重庆精道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浩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广西隆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婷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楚 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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