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2478号
原告:***,男,1991年4月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沪羊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63749415。
法定代表人:霍治安,董事长职务。
被告: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北太子河路33-31号-1门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80093385A。
法定代表人:邱俊峰,总经理职务。
被告:徐敏彬,男,1984年9月29日生,住吉林市临江市。
原告吴立东诉被告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徐敏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立东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立东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徐敏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立东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徐敏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立东负担。
审判员 方小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琚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