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6364号
原告:**,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广琴,盐城市亭湖区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80093385A,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八一街3-2号楼1-3层3-32号。
法定代表人:邱峻峰,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奚锦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