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3513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开敏(代理两名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80093385A,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八一街3-2号楼1-3层3-32号。
法定代表人:邱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计2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张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