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3513号
申请人:***,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人:***,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80093385A,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八一街**楼****。
法定代表人:邱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8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张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