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35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开敏(代理两名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80093385A,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八一街3-2号楼1-3层3-32号。
法定代表人:邱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戚某、束某与被申请人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苏0982民初3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戚某、束某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戚某、束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周 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张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