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2049号之一
原告:**,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广琴,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80093385A,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八一街3-2号楼1-3层3-32号。
法定代表人:邱峻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徐仕玲
人民陪审员  徐仕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