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八一街3-2号楼1-3层3-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法库县人民法院(2022)辽0124民初2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签订的是分包合同,其为承包人,被上诉人是分包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法人所在地即其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本案应按照约定管辖条款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于2014年2月与上诉人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六标项目部签订的《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六标土石方开挖回填管道运输安装施工合同》及2018年10月与上诉人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六标项目部签订的《补充协议》、2018年11月与上诉人签订的《工程完工清算协议》等为依据,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向法库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是相对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故此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提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虽然于2014年2月签订的《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六标土石方开挖回填管道运输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方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于2018年11月签订的《工程完工清算协议》约定,本案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清算协议》约定管辖条款视为对《土石方开挖回填管道运输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管辖的变更,且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为有效约定,双方应按照该《清算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工程所在地为沈阳市法库县境内,故原审法院确定法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本案应按照《土石方开挖回填管道运输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管辖处理,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